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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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