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禾康陶瓷有限公司 威远县顺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禾康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威远县顺洁物流有限公司货款55472.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547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元,财产保全费用620元,共计12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