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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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诸葛祥亮价值105519.31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48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