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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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华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借款本金75670.46元及利息1389.26元、罚息及复利72.0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1日起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75670.4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济宁华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华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对结欠借款本金75670.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被告***、***、济宁华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