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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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万元; 二、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10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应负担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12元,由***负担742元,由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9470元,***对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