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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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商务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洛阳市商务局利息(以1763993.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与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差,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损失的30%; 三、***、***、***、***以其所提供担保房产的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洛阳市商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1元,由洛阳市商务局负担3816元,***、***、***、***、***负担135元。保全费2720元,由洛阳市商务局负担2627元,***、***、***、***、***负担93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40元,由洛阳市商务局负担1777元,***、***、***、***、***负担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3元,由洛阳市商务局负担7634元,***、***、***、***、***负担2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