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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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292765.77元、利息20561.26元、罚息2974.92元及复利974.61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复利、罚息等(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若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车牌号为闽E8××××,发动机号为276XXXX474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9.1元,减半收取计304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