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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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信用卡本金透支本金44052.3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1日的透支利息31459.50元,违约金3815.58元;自2021年4月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24%标准计收所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