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丽万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愚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使用的公众号中立即停止对原告原创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肠画短说”品牌商标的拥有者,旗下“肠画短说(×××365com)”微信认证公众号主要创作肠道健康科普类图文漫画,拥有图文卡通形象、图文排版、图标文案等版权。被告以品牌宣传、业务推广为目的,于“肠永顺”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使用原告原创图文,侵犯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原创“肠画短说”系列文章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制作周期长,被告未经授权非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及影响,故诉至法院。

被告丽万洁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插画权属相关事实

原告系微信公众号“肠画短说”(微信号×××-365)的账号注册主体。

2020年2月6日,微信公众号“肠画短说”发布标题为《肠画短说:冠状病毒与肠道微生态,你应该了解的》的一文,署名“原创 肠画短说团队”;该文中使用了《医生卡通形象》、《冠状病毒结构设计》、《愤怒的女孩插画》、《蝙蝠插画》、《骆驼插画》和《果子狸插画》六幅插画,(以下简称涉案插画)。

2021年3月4日,张晓丹、菅志强、苏坤、菅广利签署《著作权声明书》,约定上述文章中的作品,代表愚匠文化公司意志创作完成,并由愚匠文化公司承担责任,作品中插画设计、平面设计、动画设计及文案创作等(除已注明的第三方授权素材外)全部著作权归愚匠文化公司享有,拥有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上述作品参与自然人,均认同上述著作权及责任归属,不再单独享有著作权。

菅志强、苏坤、菅广利均与愚匠文化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原告当庭展示了涉案插画的原图信息、部分底稿、创作过程、发表情况,主张涉案插画构成美术作品。

二、被控侵权相关事实

2020年4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使用保全网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并取得了区块链保全证书,其中显示:

被告丽万洁公司系微信公众号“肠永顺”(微信号×××)账号注册主体。

2020年3月9日,微信公众号“肠永顺”发布文章《肺肠轴-肺部与肠道菌群的健康联盟》,其中转载了原告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肠画短说:冠状病毒与肠道微生态,你应该了解的》一文,并使用了六幅涉案插画。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六幅涉案插画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庭审中,经原告核实,微信公众号“肠永顺”中涉案插画仍未删除。

三、其他事实

原告主张同类公众号作品包含美术、文字和排版等设计完成所需的报酬,提交了其与其他第三方公司就类似涉案插画的创作进行合作的《医学科普内容开发及保密合同》《医学兼职保密协议及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图信息、发表情况、《著作权声明书》、劳动合同、区块链保全证书、《医学科普内容开发及保密合同》《医学兼职保密协议及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者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赋予其绘画独特的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涉案插画是否构成作品,本院认为,涉案插画无论在构思、线条、色彩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个性化和独创性表达,系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展示了涉案插画的原图信息、底稿、创作过程、发表情况、著作权声明书、劳动合同等,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插画的著作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次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涉案插画作为文章配图,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插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鉴于微信公众号“肠永顺”中涉案插画仍未删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插画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

被告丽万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丽万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肠永顺”(微信号×××)中使用涉案插画作品;

二、被告广州丽万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丽万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州丽万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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