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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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鑫企旺物业管理中心 北京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石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543.9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至自2018年1月7日的生活垃圾费97.64元; 三、驳回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元(已交纳),由***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