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鑫企旺物业管理中心
北京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石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543.9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至自2018年1月7日的生活垃圾费97.64元;

三、驳回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元(已交纳),由***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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