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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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4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622.21元、罚息15240.96元、复利1465.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9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90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58元,减半收取1187.29元,由被告***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