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元,逾期利息3149.25元,本息共计3914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9年6月30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9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