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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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512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分别以1995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494.2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