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维斯盾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维斯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100元及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7月5日的违约金为14093.65元,以39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7月6日起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维斯盾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4.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2.42元,保全费597.93元,合计1220.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220.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220.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