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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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未付租金79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合并计算,以全部未付租金7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将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清偿完毕前,车牌号为×××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