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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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前海沃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沃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5840.57元; 二、被告深圳市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沃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65840.5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以6584.06元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深圳前海沃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沃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元、保全费922.7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92元、保全费222.7元,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65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57元、保全费922.7元,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65元、财产保全费700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5元、财产保全费7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