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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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83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对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高卫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硕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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