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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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类型:K32)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