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恒源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大庆南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80889.14元,承担利息42551.61元(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合计123440.75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1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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