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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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源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大庆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80889.14元,承担利息42551.61元(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合计123440.75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