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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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永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缴的土地使用税、滞纳金157733.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83元,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