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米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五日内从占有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位于米脂张家沟变电站的两间房屋搬出,将该两间房屋返还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 二、驳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