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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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白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白杨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河子白杨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白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河子市天山路35小区11号不动产(含原聋哑学校内的食堂1间,食堂地下室1间,教室2间,警卫室1间,厕所1间,车间1间,锅炉房1间、围墙及空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90元(原告新疆白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白杨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白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