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0920.41元、消费手续费1384.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64.7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利息4620.8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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