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泰莱之光灯饰门市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泰莱之光灯饰门市部支付货款38989元及逾期利息(以3898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泰莱之光灯饰门市部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泰莱之光灯饰门市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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