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款20099.67元、截止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11295.6元、违约金4500元,三项合计35895.27元。2021年6月25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被告***名下的日产小型轿车(牌号为湘F×××××)经处置后所获取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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