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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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欠款本金578689.30元,利息24229.43元,罚息861.34元,合计603780.07元(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8306元; 四、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二、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宁乡市××楚沩西路(书香里××)503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宁乡市不动产权第00XXXX号)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