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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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19)晋042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820000元及利息4208.73元,及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14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