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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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379.76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0%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负担1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