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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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常宁市金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衡东县天安物流有限公司 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190,000元、违约利息3,750,000元(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二项合计为9,650,000元,后期违约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0.06%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常宁市金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41元,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4元,被告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常宁市金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衡东县天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7,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