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远市康平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远市康平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 告***购物价款10元; 二、被告抚远市康平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抚远市康平药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