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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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26.84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10619.11元及此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199926.84元及利息1061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以24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计收222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