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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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1月20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