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 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限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465000元(按月息2%标准从2013年3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以后按此标准从2019年12月10日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725元,由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