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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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赔付(2018)粤08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194922.59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赔付(2018)粤08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492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8年8月28日止);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赔付(2018)粤08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以本金19492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四、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赔付(2018)粤08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受理费2099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尖峰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8.36元、诉讼保全费2018.9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