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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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截止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1086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08625元。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清楚从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全部利息; 二、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足额向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的利息和未偿还的本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梅江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区仓库[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梅江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区仓库宿舍[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梅江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区宿舍[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的3处不动产及全部动产设备(见动产设备清单),享有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37.7元,减半收取11918.85元,(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