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8574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45638.39元,以上合计331378.39元。2019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收至货款全部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被告陕西动铁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