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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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的损失15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文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