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及从2015年12月22日到2018年12月2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620,000.00元;

二、由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由原告***负担3,300.00元,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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