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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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邵阳县兴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邵阳县兴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水泥柱货款本金5328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2377.60元(利息按年利率6.00%从2013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75657.60元。 上述款项,被告邵阳县兴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汇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如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邵阳县兴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负担840元,原告***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6份,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