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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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178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105元。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6份,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