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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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万元,支付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982.21元以及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8749‰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如***、***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则贵州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遵房他证习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抵押房产(遵房权证习字第××号、遵房权证习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元,共计1020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