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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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702.00元及违约金16,327.80元,合计89,029.80元; 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苏FG××××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KE5413JW16913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9029.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 四、被告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债务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