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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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什邡市轩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什邡市轩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 二、被告什邡市轩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向登记机关撤销***作为被告什邡市轩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登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什邡市轩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