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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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长城汽车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借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45091.96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8日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申请办理贷记信用卡分期借款购车业务,并签订《贷记信用卡领用协议》,被告购买现代新胜达二手汽车一辆,购车总价17.5万元,被告申请分36期借款10.2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原告就被告与工行借款业务给予被告担保。截止2020年6月29日被告拖欠贷记信用卡透支违约本息合计43214.49元。2020年9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滨江支行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昌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5月26日扣划原告45091.96元,东昌区法院结案。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解决。以上事实有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法判文书生效证明、扣划单据、《结案通知书》为凭。被告借款购车,未守诚信,造成法院扣划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付资金,保护原告的追偿权为盼。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梅河口市长城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509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7-9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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