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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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18277.62元、利息2450.2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为1.7元,从2021年4月2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31827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为6.81元,从2021年4月2日起以尚欠利息245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应承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佛三不动产权第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7.1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117.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64.78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缴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16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