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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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1406元并支付手续费1470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为175.97元,从2021年2月27日起,以已出账的分期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021年7月6日,从2021年7月7日起,以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2月26日的违约金为579.47元,从2021年2月27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上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54元,减半收取计1110.77元,财产保全费988.61元,共计209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