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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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庞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8910元及利息(利息以708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4.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10669元,由原告佛山市嘉仕利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