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红旗富盛精密五金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红旗富盛精密五金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793.5元; 二、佛山市南海区红旗富盛精密五金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196793.5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196793.5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四、***、***应对佛山市南海区红旗富盛精密五金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454.4元、财产保全费1571.47元,合计6025.87元(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红旗富盛精密五金厂、***、***、***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佛山市南海区巨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