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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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海光园林生态绿化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南涛花木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海光园林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南涛花木场支付货款128606元及支付以货款12860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货款128606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南涛花木场对被告梅州市海光园林生态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6.42元,减半收取1458.21元(原告揭阳市榕城区南涛花木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梅州市海光园林生态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8.2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58.21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