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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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7月16日计至此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原告共17次提供水泥混凝土给被告,共款合计128470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12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4日共6次支付货款93470元,至今尚欠35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订下《欠据》给原告收执,并约定从2019年8月31日前付清货款,逾期按日千分之计付违约金。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杨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24860元给原告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杰负担421.5元,由原告廉江市中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